内容来源: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经对省审计厅下发疑点数据核查,以下人员在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后继续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,依据《社会保险法》规定须予以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。因无法联系到本人,现进行公告,公告期30天,请涉及人员尽快前往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三层D区D50窗口办理退款业务。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,请于公告期内向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反映,并提交书面意见。联系电话:0351—2377362。
附件:丧失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须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.xlsx